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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锅炉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方针和发展目标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更好地开展锅炉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的决定,特成立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锅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炉分标委”)。
第三条 锅炉分标委是在锅容标委直接领导下的全国性锅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归口工作,具体承担锅炉(包括常压锅炉)及其辅机的型式与参数、设计、制造、检查和验收、检验与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复审、宣贯、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锅炉分标委是由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锅容标委下属一级组织。锅炉分标委的代号为SAC/TC262/SC1,英文全称为“Boilers Sub Committee of China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英文缩写为“BSC”。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锅容标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负责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国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和锅容标委的计划安排,负责组织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负责提出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受锅容标委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受锅容标委委托,负责组织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及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第九条 经锅容标委批准后,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以及有关标准、资料、译文、期刊等编辑、汇编等工作。
第十条 调查、收集和分析对已经颁布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情况,向锅容标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实施状况的报告,并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情况,向锅容标委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和对做出贡献的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的建议。
第十一条 在锅容标委统一安排或委托下,积极参与与国际标准化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ISO/TC11)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对通报的国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参加国际标准的起草,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及本专业的技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对比分析,跟踪、研究、收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翻译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锅容标委委托,在产品检验、市场监督与合格评定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的相关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可承担本专业领域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锅容标委、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锅炉分标委可面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本专业领域范围内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等技术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锅炉分标委由来自锅炉及其辅机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有关方面选派的专家组成,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委员比例应基本保持平衡。锅炉分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七条 锅炉分标委设不少于15名的委员,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八条 委员应由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其中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管理办法》及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委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费用,并支持委员参加锅炉分标委相关活动。
主任委员负责锅炉分标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指导锅炉分标委秘书处履行职责,应建立制度确保充分归纳各方代表的意见,组织落实标准制修订和其他重大事项会议形成的所有重要决议。
秘书长负责锅炉分标委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确保锅炉分标委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委员由热心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自荐或推荐,其中主任委员应由锅容标委的委员担任,秘书长应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经锅炉分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并经锅容标委同意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2)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3)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4)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5)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6)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7)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8)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9)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10)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不履行职责,有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经常无故不参加锅炉分标委活动、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纪等情形之一的,由锅炉分标委提出调整或撤销委员的建议,报锅容标委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由锅炉分标委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经全体委员表决后,报锅容标委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锅炉分标委可设顾问(不超过5人)和观察员若干。顾问和观察员应是本专业领域范围内热心标准化工作的资深专家,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可自我推荐或由委员推荐,由秘书处提名报主任委员批准聘任,任期与委员相同。
顾问和观察员无表决权,可列席全体委员大会,有权获得锅炉分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顾问有义务接受锅炉分标委及秘书处的咨询,并就委员会的重要事务、标准的程序审查和重大技术问题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承担部分具体工作。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专家职责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报请主任委员解聘。
第二十三条 锅炉分标委设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锅炉分标委秘书处审查批准,名额不限。
凡有关锅炉设计、制造、使用、科研、安全监察、检验与验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经锅炉分标委批准即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锅炉分标委的会议,可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可优先、优惠享受锅炉分标委组织的各种无偿或有偿咨询、服务,获得有关的资料、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委员和会员单位应向锅炉分标委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锅炉分标委秘书处设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委派专职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承担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执行锅炉分标委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制订相关工作计划、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负责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和标准报批资料准备,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审查,与其他分标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锅炉分标委秘书处应及时与锅容标委指定的联络秘书联系,并请联络秘书对锅炉分标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的需要,经锅容标委审查同意,锅炉分标委可成立标准工作组,承担具体标准项目的制修订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锅炉分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经锅容标委同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锅炉分标委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条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秘书处审查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锅炉分标委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进行审查后,提交全体委员和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会审或函审)。
秘书处一般应在审查会议前半个月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一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标准需经锅炉分标委全体委员表决,表决时,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可报送锅容标委(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处理)。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应退回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重新修改,另行提出送审稿报锅炉分标委秘书处再次组织审查。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根据其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锅容标委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由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复核。经秘书处确认完整无误、秘书长签字后,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请锅容标委报批。对于某些综合性标准或重大标准,锅炉分标委可提请锅容标委秘书处协助组织审查会议。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的送审稿、报批稿及其附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锅炉分标委工作计划、标准体系表、标准立项建议、标准送审稿、委员调整建议、工作经费预决算及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进行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锅炉分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通报委员调整,报告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每年1月底前向锅容标委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锅炉分标委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并请锅容标委指定的联络秘书或负责人参加,对锅炉分标委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会议情况上报锅容标委和通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五条 锅炉分标委的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纳入秘书处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

锅炉分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1)锅容标委划拨的标准补助经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3)委员和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收入;
(5)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锅炉分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稿费、翻译费及出版发行费;
(3)标准制修订补助;
(4)标准研究费用;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6)标准编写审查费;
(7)国际交流费;
(8)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及人员费用。

第三十八条 锅炉分标委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锅容标委备案。
第四十条 当本章程条款规定与锅容标委章程条款规定有矛盾时,以锅容标委章程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锅炉分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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