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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锅炉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一、总则

1.1 根据《第三届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锅炉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锅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炉分标委”)秘书处是锅炉分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锅炉分标委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包括工作规划和计划的制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及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的审查和报批资料的准备,与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及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国际标准化活动等,组织执行锅炉分标委的各项决议。
1.3 秘书处设在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秘书处的行政工作受该单位领导和管理。

二、人员设置和职责

  锅炉分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不超过3人,专职工作人员若干人。
  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熟悉锅炉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的标准化工作经历,同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工作人员需要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相关领域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

三、工作范围和职能

3.1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编制锅炉分标委工作规划、方案和计划草案,提交锅炉分标委全体委员审议。
3.2 根据锅炉分标委通过的各项决议,制定具体的措施、方法和步骤,并组织实施。
3.3 负责形成章程规定重要事项的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纪要。
3.4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专业领域内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如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及报批工作,并督促完成。
3.5 负责锅炉分标委全体会议、标准审查会、秘书处工作会议及其他临时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以及会议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分发等工作。
3.6 在锅容标委的统一安排或委托下,具体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内有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工作,负责标准搜集和研究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安排组织标准宣贯资料、技术文件、论文、专著的编写、翻译及出版发行工作。
3.7 负责与锅容标委秘书处和锅炉分标委会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3.8 承担向委员、顾问和会员单位提供文件、标准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工作。
3.9 负责协调与锅容标委其他分技术委员会及有关学术团体等机构的关系;对与锅炉及其辅机有关的相关标准,提出意见或建议。
3.10 负责组织开展锅炉及其辅机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标准的试验研究工作,提出与锅炉及其辅机标准化工作有关的科研项目的建议。
3.11 收集和发布国内外锅炉及其辅机标准信息,负责锅炉分标委网站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3.12 根据锅容标委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和锅炉分标委的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成果评议和审查的组织工作,提出对参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3.13 在锅容标委统一安排或委托下,积极参与与国际标准化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委员会(ISO/TC 11)和各国锅炉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工作。
3.14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和锅容标委的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及其他标准化相关工作。
3.15 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各种技术服务活动。

四、工作制度

4.1 秘书处一般每季度至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
4.2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初制定秘书处和锅炉分标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完成全年的工作总结,次年1月底前报送锅容标委。
4.3 锅炉分标委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文件签发和印章使用按以下规定:
4.3.1 锅炉分标委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函、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和国际交往的信函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核稿,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发。委员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正、副主任委员的同意,其有关函件应抄报锅容标委和相关主管部门。
4.3.2 锅炉分标委日常标准化工作中的信函、会议通知及纪要、专业标准化技术服务有关文件等,由秘书长核稿并签发。
4. 3.3 锅炉分标委的印章由专人保管,并做好用章登记。
4.4 秘书处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文件资料的收发管理制度,并负责档案管理。

五、财务管理

5.1 秘书处兼管锅炉分标委的财务,下拨的标准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秘书处承担单位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5.2 锅炉分标委的经费开支应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秘书处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开支须经主任委员批准;日常的一般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六、附则

6.1 本细则由锅炉分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6.2 本细则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锅容标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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