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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09]89号)
发布时间:2010/3/23 14:59:53 阅读次数: 39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以下简称新容规)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以下简称旧容规)中有关固定式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GB713-2008)标准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容规和GB713标准,现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新容规的过渡期

考虑到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转换质量体系文件、人员培训及换证工作时间需要等实际问题,新容规的过渡时间定为2009年12月1日-2010年11月30日。在此期间,能够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新容规执行;对于确有困难的,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旧容规进行设计,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图样的规定进行制造,但制造必须在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容规并行期间,在同一产品生产中不得混用。

二、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2010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制造的压力容器以及在用压力容器,其类别不再重新划分,仍按原设计规定的类别进行监督管理;已经签订了制造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执行合同,不考虑按新容规压力容器类别划分的变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制造许可级别的变化。2010年12月1日后不允许采用旧容规制造压力容器。

三、过渡期内有关规定的执行

(一)行政许可工作。

对于新容规1.4条新增加要求取得设计、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包括1.4.1(3)、1.4.2、1.4.3条中的压力容器),相关设计、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在我局制订新容规1.4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许可条件后申请取证。

新容规1.4.2条和1.4.3条涉及的压力容器应当按照相应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如无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时,设计文件依据设计完成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试制产品依据制造合同签订的时间确定所选用的规程进行评审。

由于新容规的规定引起许可级别升级变化的,生产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造监检机构证明等材料报新级别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对仅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直接变更许可证书,否则应当按照升级许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评审,该工作应当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引用标准的执行。

在《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4732-95)等新容规引用标准修订前,按照新容规进行的设计,设计温度在350℃以下的碳钢和400℃以下的低合金钢,可以按照新容规规定的安全系数,根据相应材料标准规定的力学性能,由设计者计算材料的许用应力。同时,有关材料复验、焊接试件、无损检测、耐压试验、泄漏试验等内容均应当按照新容规的规定执行。

(三)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方法的应用。

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标准颁布之前,采用TOFD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无损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制造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通过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备案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的要求开展工作。

(四)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制造问题。

采用国际(境外)标准设计压力容器,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也可以按新容规的规定提供设计文件与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五)境外材料的制造和使用。

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制造压力容器,按新容规2.9条的规定执行。制造境外牌号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容规1.9条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我局已委托锅容标委为评审单位,各单位可直接向锅容标委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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